广西弘毅诚信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弘毅诚信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603民初1044号
原告:广西弘毅诚信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西路十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唐红毅,总经理。
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广西弘毅诚信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弘毅诚信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弘毅诚信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属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弘毅诚信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3元,减半收取2721.5元,由原告弘毅诚信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章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罗静
ap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