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弘毅诚信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信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8民初3122号
原告:广西***信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西十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5180743J(1-1)。
法定代表人:唐红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燕兵,广西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第三人:庞健,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广西***信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毅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庞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以案号(2019)桂0107民初16767号立案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桂01民辖4206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弘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燕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三人庞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第三人未作陈述。
本案相关事实:
弘毅公司注册成立于2002年3月18日,企业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幕墙、金属门窗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铝合金门窗、防火门窗、栏杆加工,建筑材料的销售,道路货物运输。
弘毅公司承包中房琳琅阁、琼林阁项目的门窗幕墙工程,并将安装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庞健。2018年7月,***由第三人庞健招用至中房琳琅阁、琼林阁项目从事门窗安装工作。***工作期间由第三人庞健安排工作,第三人庞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的劳动报酬。2018年11月13日晚上,***在加班时从12楼跌落至11楼受伤,造成右股骨干骨折。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2月22日期间,***在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未回中房琳琅阁、琼林阁项目工作。
另查明,***于2019年6月24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确认***与弘毅公司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45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与弘毅公司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裁判意见如下:参照原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系第三人庞健招聘,对***的管理由第三人庞健负责,报酬发放由第三人庞健安排,***与第三人庞健之间存在人身、经济的隶属性。而***与弘毅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人身、经济的隶属性,故***与弘毅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与广西***信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西***信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棋升
人民陪审员  韦秋杏
人民陪审员  廖小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韦易芳
书 记 员  谈懿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