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弘毅诚信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信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3755号之一 原告:广西***信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西十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集体注册)。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信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 广西***信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承建位于广西南宁市邕宁区江湾路1号“中铁交通·天地明珠(三期)二标段”项目。2018年6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中铁交通天地明珠(三期)工程二标段铝合金门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TDMZ(三)-ZY-004(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承建中铁交通天地明珠(三期)工程二标段铝合金门窗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分包范围:中铁交通天地明珠(三期)工程二标段公共区域以外的铝合金材质的各类门、窗(不含耐火窗)、门联窗、百叶窗、栏杆、栏板、护栏等构件的施工、深化设计、测量放线、检验测试、工程资料以及安全文明等全部工作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进场施工,并依约全部完成施工义务。2019年8月22日,被告在支付原告进度款中扣除了履约保证金38284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该工程已于2019年10月31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被告未依约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82840元。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5月19日完成该工程(末次)竣工结算,共同确认该工程竣工结算总金额7406680.42元(已减除应扣款78811.26元)。竣工结算后,被告同样未依约足额支付原告工程价款和退还工程保修金。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5月19日支付原告工程价款7036346.40元,应于2021年11月1日退还原告该工程保修金370334.02元。然而,被告仅支付工程价款5882840元,剩余工程价款1153506.40元、工程保修金370334.02元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广西***信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虽以承揽合同案由起诉,但本案诉争的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故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建设工程的地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聂 然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