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

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29民初1150号
原告: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474630709,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文化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马学华,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政(该公司项目经理),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凌,重庆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405701876W,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86号。
负责人:郝志亮,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晓曦,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然,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783.75元,由原告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佳畅
人民陪审员  桂 勇
人民陪审员  余泽兴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学操
书 记 员  周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