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

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与郑加易,***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29民初2337号
原告: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474630709,经营场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文化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马学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龙,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敖长礼,女,195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郑加易,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刘德华,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第三人:高燕镇国丰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29ME17082626F,住所地高燕镇国丰村一组。
负责人:熊友志,该村村主任。
原告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敖长礼、郑加易、***、刘德华,第三人高燕镇国丰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2元,由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小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谢 佳
书 记 员 段  友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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