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9208)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29民初389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波,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贤婷,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第三人:袁胜会,男,汉族,1968年05月15日出生,重庆市城口县。
第三人: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845049X。
法定代表人:马学华。
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袁胜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3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贾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兴
书 记 员 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