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城口县龙田乡人民政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29民初1046号
原告:***,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青(原告叔父),男,住重庆市城口县,由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长茅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城口县龙田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四湾村大丫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97592523420。
法定代表人:王珍俊,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英旭,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文化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474630709。
法定代表人:马学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友刚,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与被告城口县龙田乡人民政府、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徐友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祯
书 记 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