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

***与***,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20民初740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1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炳,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文化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马学华,经理。
被告:***,男,1971年9月13日,住重庆市开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城口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丽娜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建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