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4执418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合川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岭中路园岭花园南国大厦2栋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36854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4民初53811号民事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021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已于2018年8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9350.54元等,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8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39840.8元。2018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税收完税证明》,证明已代申请执行人*****个人所得税293.15元。经核算,截至2018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实际应当缴纳的执行款总额为40113.26元,被执行人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应当补缴272.46元,再扣除其代申请执行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93.15元,余款20.69元应当退回被执行人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另,本院收取执行费489.95元,执行款39330.16元径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8)粤0304民初53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4民初5381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祁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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