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瑞泓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保692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瑞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富贵坪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肖翔宇。
被保全人: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岭中路园岭花园南国大厦2栋5A。
法定代表人:雷志洪。
申请保全人湖南瑞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43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25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夏 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唐寅
书 记 员  聂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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