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平江县长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626民初4198号 原告:平江县长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长寿镇联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M1GW4XR。 负责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江县长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岭中路园岭花园南国大厦2栋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368543。 负责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平江县长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且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符合法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江县长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