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175号
原告: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岭中路园岭花园南国大厦2栋5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兰海泉洲水城(天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海泉洲水城(天津)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故本案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碧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