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民初5047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220628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03334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款项付清时止(其中389140元从2017年2月1日起算,644201元从2019年2月1日起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双桥区南环路、西湖大道南段绿化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该工程项目由原告全额承包、实际施工,被告收取2%的项目管理费。双方虽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关系。2013年6月13日,该工程经审计,审定金额为14017214.33元。2019年1月,项目业主单位向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根据《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扣去2%的管理费之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756870元。但是被告仅支付了11723529元,尚欠1033341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签订的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项目工程所在地为重庆市大足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管辖不能与专属管辖相冲突,故申请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基于其与被告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该合同实质是作为施工承包人的被告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转包给原告,双方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故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合同引起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项目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双桥区(大足区),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本院对被告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谷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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