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5财保181号
申请人: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005362X6。
法定代表人:陈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220628203。
法定代表人:刘科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5执3051执行案中应领取的标的款11279196.73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谢 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隆刚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