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畔经贸有限公司与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财保640号
申请人:重庆天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人重庆天畔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作出(2019)渝0108执保1248号执行裁定,并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现申请人重庆天畔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依法解除上述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天畔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乔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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