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长龙园林工程公司与湖南柏加建筑园林公司重庆长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5民初6501号
原告: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220628203。
法定代表人:刘祥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儒,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洞阳镇昌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1842016666。
法定代表人:周开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长寿林业投资有限公,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大道长寿区**号商务楼**楼楼(长寿区公安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6100896M。
法定代表人:张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7.2元,由原告重庆长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杨春秀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席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