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桂0321行初21号
原告阳朔县阳朔镇鲤鱼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村门第一经济合作社。
负责人:张开德,队长。
委托代理人熊晓勇,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朔县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广西阳朔县阳朔镇将军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梁斌,局长。
第三人阳朔县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阳朔县阳朔镇福源路一巷13号。
法定代表人:毛荣发。
第三人阳朔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阳朔县阳朔镇蟠桃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莫协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朔县阳朔镇鲤鱼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村门第一经济合作社不服被告阳朔县不动产登记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阳朔县阳朔镇鲤鱼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村门第一经济合作社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朔县阳朔镇鲤鱼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村门第一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阳朔县阳朔镇鲤鱼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村门第一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黎瑞勇
审 判 员 李德强
审 判 员 蒋婷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覃壮芳
书 记 员 黎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