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3145号
原告:**市沐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龙泉街道永昌东路7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N6W4H8U。
法定代表人:陈玫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峰,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绿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632248。
法定代表人:屠国明,执行董事。
原告**市沐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绿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市沐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沐灿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沐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市沐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幸咏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