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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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7019号
原告:瑞安市瑞峰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757324183),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仙甲铁皮市场北路780-7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绿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63224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安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瑞峰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绿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瑞安市瑞峰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租赁款为由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瑞峰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瑞峰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瑞安市瑞峰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