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0511号
原告:宜兴市通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建镇新建村新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8X91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菁,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绿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63224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兴市通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程公司)与被告杭州绿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通程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通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通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30元,由宜兴市通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