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嘉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新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02执2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禾城世纪花园1幢03商业用房,组织机构代码:749811673。
法定代表人:陆民。
被执行人:嘉兴市新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环北路紫溪花园1幢10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146467156。
法定代表人:**其。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新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02民初4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362117.02元。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其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嘉兴市坛里×号、嘉兴市秀洲路×号、嘉兴市栅堰新村×幢×室(东区)房产已由首查封的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处置,扣除抵押债权后,尚无法满足首封案件债权,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嘉兴市紫溪花园×幢×室及车库,该房产已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首查封,已发参与分配函;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情况告知书十日内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于洋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