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嘉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公司减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02民初766号之三
原告:浙江嘉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禾城世纪花园1幢03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49811673W。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减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嘉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6元、保全申请费24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