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8)浙0402执3359号
被拘留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元一柏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2018)浙0402执3359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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