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执10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公园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577551202L。
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川1024执1057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助理***
书记员 唐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