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执1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577551202L,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公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0民终6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21094.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受案执行。 本院执行中,于2022年8月19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院分别于2022年8月至12月共计5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登记情况,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劵、工商股权投资、保险、国土、车辆、矿产采矿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向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的债权,等待协助义务人履行协助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2月21日,在终本约谈中,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明的情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121094.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虹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