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执1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577551202L,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公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0民终6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21094.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受案执行。
本院执行中,于2022年8月19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院分别于2022年8月至12月共计5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登记情况,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劵、工商股权投资、保险、国土、车辆、矿产采矿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向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的债权,等待协助义务人履行协助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2月21日,在终本约谈中,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明的情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121094.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虹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