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大德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57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江大德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06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002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内江大德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6395680.93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未履行。本院先后三次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等进行了网络查询。本院在与本案关联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内江经济开发区甜城大道的宗地[权证号:内市国用(2013)第01xxxx号]采取查封措施,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3月11日,该宗地上已设定抵押权。期满后如需续行查封,请于查封到期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