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创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市鑫良实在脚手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04执恢212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创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鑫良实在脚手架有限公司、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鑫良实在脚手架有限公司、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胡存祥 审判员  张宏霞
书记员  杨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