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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188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中福大厦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郜峰。
被执行人义乌市南天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699号金茂大厦18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歌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森。
被执行人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服装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晓英。
被执行人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水区永丰河路369号万达中央华城16号1804室。
法定代表人韦航锋。
被执行人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水区永丰河路369号万达中央华城16号楼1804室。
法定代表人韦金良。
被执行人王向东,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王兰,女,1968年4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韦芸芸,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王泽南,男,1995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南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10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南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等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19489758元及利罚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义乌市南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南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南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南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的车辆、被执行人王泽南有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韦芸芸有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353号1单元1102室的不动产,被执行人王兰、王向东有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小康路时代雅居D区1幢1号的不动产,被执行人王泽南有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凤凰社区塘里居民小区的不动产,被执行人王泽南有坐落于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华阳东路锦秀花园2幢201号、301号、401号、501号的不动产,本院均已裁定查封,但上述不动产均设有抵押,抵押金额与不动产价值相当;被执行人浙王向东、王兰、韦芸芸、王泽南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王兰有股票证券,本院已裁定扣划401661.44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南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401661.44元,扣缴诉讼费168006元、执行费98235.56元、罚款1000元后余134420.8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鉴于被执行人王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王兰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南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义乌市南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18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蒋晓东
审判员邹欣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余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