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含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1537421286。
被执行人:安徽大红鹰科技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735667-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繁昌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2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大红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大红鹰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大红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43400元(暂未计算利息,利息按法律文书确定计息标准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他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全灿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