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民终2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万达中央商场3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2)皖0522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2)皖0522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94元,上诉人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6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