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西宁宏道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3民初3836号
原告:西宁宏道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217M2W,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17号1号楼1241室。        
法定代表人:赵红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882472D,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金生光,该公司总裁。        
被告:***,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西宁宏道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西宁宏道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宏道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宏道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计2850元,由原告西宁宏道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文博
书记员    魏孔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