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展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青2221民初244号 原告:青海展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龙驹路紫荆花园4号商业1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MA7LJL33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88247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海展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展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展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广告牌制作安装费用1161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门源县2023年项目集中开复工暨花都路浩门河大桥建设项目”合同,合同标的额60519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被告于2023年8月份向原告支付40000元,剩余20519元未支付;同时于2023年7月底完成该工程广告牌制作、安装等项目,于2023年8月1日签订文化墙、标示标牌制作安装补充协议,合同标的额132044元,被告方负责人于2023年7月24日全部验收完毕,于2023年12月6日代付人工工资36450元,剩余95594元未付。以上共计116113元未支付,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起诉后,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50000元,青海展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广告牌制作安装费用66113元。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承认青海展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亦表示会尽快支付,但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因付款需要流程,不是有意拖欠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青海展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9日签订《开工仪式服务合同》,合同标的额为60519元,于2023年8月1日签订《文化墙、标示标牌制作安装补充协议》,协议总价为132044元,青海展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验收完成。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青海展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26450元,剩余66113元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认青海展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广告牌制作安装费用66113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本案因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验收完毕后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费用而产生的纠纷,应当由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青海展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广告牌制作安装费用661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2.26元,减半收取计1311.13元,由被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