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4执3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合昌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0745912103(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4-2号(青海朝阳物流交易中心第6层60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正平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0FGU55,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纬二十九路168号中交科技城11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882472D,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青海合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平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13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3571407.8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青0104执34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