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财保109号
申请人:青海**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BD46F2B,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写字楼104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882472D,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海**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000元财产。并提供财产线***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账号为×××账户。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2704043902313934035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账号为×××账户中存款450000元。
保全费2770元,由申请人青海**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