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21民初81号
原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东路。
法定代表人:洪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