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25民初1699号
原告:河北某某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河北山庄(双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原告河北某某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某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0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