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执728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区凤天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6243479J。
负责人:张煜炜。
被执行人:重庆市巴渝世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大石路50号8单元1-2、2-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8049048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巴渝世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国信公证处(2019)渝国证字第892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市巴渝世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暂计2750000元。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兑现1793896.73元。除此,本院穷尽执行举措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全额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956103.27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5执72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伟来
审判员 黄泰萌
审判员 秦延旭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