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渝世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巴渝世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1724号
原告:***,男,1993年6月2日出生,仡佬族,住道真自治县。
被告:***,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市巴渝世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大石路50号8单元1-2、2-2、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姬,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巴渝世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道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小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邓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