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博雅恒韵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博雅恒韵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永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招待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2民初2025号

原告:***雅恒韵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朝阳道**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高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巧丽,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永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唐山市丰**友谊大街**iv>

法定代表人:李云祥,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婷,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招待处,住所地,住所地唐山市丰**汇通路**iv>

法定代表人:梁玉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艳,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红,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住所地唐山市丰**正苑大街**>

负责人:赵立华,职务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艳,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红,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雅恒韵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永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招待处、第三人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雅恒韵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唐山市永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8080.12元及利息;二、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招待处、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唐山市南湖会馆景观绿化工程是由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招待处组织实施,2008年12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招待处与被告唐山市永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历史名称是河北省第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南湖会所完善工程总包合同。2009年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以下简称“施工协议书”),被告将南湖会所完善工程室外景观、绿化项目分包给原告,并约定了工程概况、施工期限、质量标准、承包方式、工程价款、双方的责任义务等条款。2010年6月7日唐山市丰南区审计局出具了《唐山市丰南区审计局审计报告》,确定审计工程造价为3808080.12元。经核算,被告拖欠原告908080.1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2019年9月11日,被告唐山市永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丰南区财政局发出书面申请,请求丰南区财政局将908080.12元直接拨付给原告,但至今为止原告未收到任何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唐山市永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招待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南湖会所完善工程室外景观、绿化项目位于丰南区,依据唐山市县级区域划分,本案应当由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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