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筑民一终字第19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1745535。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物资协作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
法定代表人杜娟,该公司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857293。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531961。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州艺匠园林建筑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开路博泰华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娟,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1961379。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省物资协作公司、**、贵州艺匠园林建筑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法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还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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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刘 劼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