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7民初575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沥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北江飞鹿货运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油金大桥西侧埠街村(佛山市三水北江实业有限公司内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59994716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青岛正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连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353815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北江飞鹿货运码头有限公司、青岛正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46222.1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北江飞鹿货运码头有限公司、青岛正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价值346222.16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