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正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正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189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正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正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一案,依据本院(2019)鲁0211民初45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53129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不动产登记中心所记载的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很少,已冻结但不足以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津L×××××号和鲁B×××××号机动车两辆,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嘉强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