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5891号
申请人:河南东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焦作市影视大道西段岳峰酒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19184517M。
法定代表人:毋马太,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苏家作乡车家作村村民委员会,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苏家作乡车家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811ME2138426B。
法定代表人:侯小光,该村村委主任。
申请事项:
原告河南东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苏家作乡车家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08日立案。原告河南东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东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东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