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02民初347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影视路岳峰酒店西邻(东泰装饰)。
法定代表人: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