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东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02民初347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影视路岳峰酒店西邻(东泰装饰)。
法定代表人: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