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

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智诚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7102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朱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明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东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迎丽,该公司监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18)鄂7102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9870.78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洪

书 记 员陈正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