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

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7102执恢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朱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东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迎丽,该公司监事。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18)鄂7102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申请于2018年7月10日以(2018)鄂7102执13号案件立案执行,于2018年12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依申请于2020年7月3日恢复执行,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20年11月19日以(2020)鄂7102执恢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8)鄂7102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33570.78元,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申请费10400元。
本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二辆车辆但未实际扣押,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二宗土地使用权。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前述已查封的车辆仍未能实际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二宗土地使用权仍为轮候查封状态。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划拨的110.46元银行存款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意见后依法冲抵执行申请费,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经过各种执行措施,本案已执行到位110.46元,申请执行标的额533570.78元及案件受理费、剩余执行申请费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军
审 判 员 梁辉
审 判 员 程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洪
书 记 员 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