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

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智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710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朱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北智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首席代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智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18)鄂7102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北智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智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运费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湖北智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智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63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