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

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智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7102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朱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北智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首席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智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7102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智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湖北智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运费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申请费10400元。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智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股票、车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智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划拨其银行存款合计146429.22元,申请执行人襄阳红信通实业有限公司已领取执行款项146429.22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智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二辆车辆但未实际扣押,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智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二宗土地使用权。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智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奖励、营业收入、租赁收益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法向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东风轻型商用车营销有限公司、襄阳骏马智诚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智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鉴于被执行人湖北智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军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