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盟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襄阳盟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3266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
被告:襄阳盟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103号。
法定代表人:赵兴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襄阳盟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襄阳盟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襄阳盟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又荔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