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4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三江航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16号武汉航天首府15栋2层商1。
法定代表人:徐锐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07号政和广场9层。
法定代表人:马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武汉三江航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6民初20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武汉三江航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通知的缴纳上诉费期限内没有合理原因而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三江航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宏斌
审判员 龚治国
审判员 叶 欣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余文婷